(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城区临街经营机动车修车选址、洗车业行使前置审批权。负责城市环卫专业规划、工程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行使审批管理权。
(三)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放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对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区道路的市场行使管理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区内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的地点。对在公共场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所行使审批管理权。
(八)行使城区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网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 而从事街头饮食摊点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城区建筑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